5月1日起,修訂后的《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》正式實施。《辦法》規(guī)定,提供汽車租賃服務,9座(含9座)以下小客車不得配備駕駛員。對于汽車租賃經營者,將實行年度質量信譽考核,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。考核不合格的,不能辦理車輛新增指標。
本市對小客車實行調控措施后,汽車租賃市場發(fā)展迅猛。截至去年底,本市的租賃車輛從2.1萬輛突增到3.2萬輛,已備案的汽車租賃經營企業(yè)達441家。隨之,一些問題也浮出水面,比如變相從事出租汽車經營,服務不規(guī)范導致租賃企業(yè)與承租人矛盾頻發(fā),利用租賃車輛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等,F行《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》是2002年頒布實施的,其相關制度措施已經不適應現實管理,因此需要對其進行修改,以提高汽車租賃業(yè)服務水平,成為公共交通的有效補充。
汽車租賃信息直通公安
究竟何為“汽車租賃”?《辦法》明確,汽車租賃是指經營者在約定時間內將汽車交付承租人使用,收取租賃費用,但不配備駕駛人員的經營活動。
本市汽車租賃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,且需制定、實施汽車租賃經營服務、安全管理等標準。尤其是要建立汽車租賃服務和管理信息系統,與公安、工商等部門共享信息,為公眾提供信息服務。汽車租賃經營者也應配置相關設備設施,將安全服務信息即時傳回該系統。
考核不過關無購車資格
用于租賃的小客車,也要接受數量調控。市交通部門根據本市租賃行業(yè)的發(fā)展目標、交通發(fā)展規(guī)劃和全市小客車數量調控要求,來確定租賃小客車的年度增長數量,并向社會公布。
今后,汽車租賃企業(yè)服務質量如何,信譽說了算。《辦法》規(guī)定,本市將對汽車租賃經營者實行年度質量信譽考核,涉及安全生產、經營行為、服務質量、管理水平等方面,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。發(fā)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,確定為責任事故的;對治安案件發(fā)生負有較大責任被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的;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被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的;經營場所、設備設施、租賃車輛或經營服務行為不符合本辦法規(guī)定,被處理后仍不改正的經營者,其年度質量信譽考核為不合格,不能辦理車輛新增指標,暫緩辦理更新指標。
上一年度質量信譽考核合格、足額納稅并備案的經營者,方可申請租賃小客車新增指標。新增指標無償分配,分配方案和結果向社會公示。此外,市交通執(zhí)法機構、遠郊區(qū)縣交通部門應建立汽車租賃服務質量投訴制度,公開投訴電話、電子郵箱、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。
不安定位裝置最高罰1萬
本市將促進汽車租賃業(yè)規(guī);、集約化和網絡化發(fā)展,并鼓勵經營者提供租賃共享服務,以及同城和異地合作,開展預約服務、電子商務等業(yè)務。
汽車租賃經營者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服務項目、收費標準、車輛保險、租車流程及監(jiān)督電話,按照約定價格收取租賃費用,按照規(guī)定進行車輛檢測和維護保養(yǎng)。同時,確保用于租賃的車輛行駛牌證齊全有效,已辦理相應保險,并安裝車輛定位裝置。未安裝定位裝置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。在租賃期間發(fā)生故障或事故的車輛,經營者要及時提供救援服務。
在雙方簽訂的書面租賃合同中,應寫明車輛用途、租賃期限、租賃費用及付費方式、車輛交接、擔保方式、車輛維護和維修責任、車輛保險、風險承擔、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。租賃車輛時,經營者須核對承租人的身份信息,并錄入服務管理信息系統。租賃人信息應予以保密,不得外泄。
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賃車輛運輸禁運、限運物品,從事違法犯罪活動,也不得將車輛抵押、變賣或轉租。如發(fā)現承租人違法犯罪行為,經營者應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。另外,出租9座以上客車的情形不適用于本《辦法》。寧波租車 http://www.nbphzc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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