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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自四川的陳某稱,他與李某是同鄉(xiāng),又是同事,本來,大家一起在外打工,應該互相幫助才對。但因有一次李某向他借錢被拒,雙方關(guān)系緊張,且怨恨日益加深。一個月前,李某在上班時與陳某發(fā)生沖突,將陳某打傷后逃走,至今下落不明。由于陳某所在的某機械公司沒有為陳某辦理工傷保險,導致其無法獲得工傷保險賠償。陳某為此要求公司擔責,但公司以李某對陳某的傷害是因私而起為由拒絕。陳某問,他能否要求公司承擔相應責任。
【說法】
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曾發(fā)布《關(guān)于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傷害是否認定工傷的復函》,其中明確指出:“因履行職責遭受人身傷害的,應當認定工傷。對于暫時缺乏證據(jù),無法判定其受傷害原因是因公還是因私的,可先按照疾病和非因工負傷、死亡待遇處理。待傷害原因確定后,再按有關(guān)規(guī)定進行工傷認定。其中認定為工傷的,其工傷待遇享受期限從受傷害之日起計算。已享受的疾病和非因工負傷、死亡待遇,應從工傷保險待遇中扣除!币虼耍景钢械年惸,無論其所受傷害的原因如何,其所在單位都應該先行承擔相應責任,而只能在承擔責任之后,再視情況予以對應處理。
同時,根據(jù)《工傷保險條例》《工傷認定辦法》的相關(guān)規(guī)定,“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(nèi),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”,應當認定為工傷;對“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,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,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!薄坝萌藛挝痪懿慌e證的,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(jù)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(jù)或者調(diào)查取得的證據(jù),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!币簿褪钦f,本案中的陳某認為自己是工傷,雖然公司提出異議,但必須提供有效證據(jù),否則,就應當認定陳某構(gòu)成工傷,公司必須承擔賠償責任。
此外,《工傷保險條例》規(guī)定:“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(fā)生工傷的,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(guī)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。”如果某機械公司沒有按照要求為陳某辦理過工傷保險,更需要為陳某的受傷買單。當然,公司有權(quán)在今后向李某追償損失。(梅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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